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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维遇美国法律: 博帝森遭股民集体诉讼摘牌的背后
2008-6-18     文章来源:财富指数

  王琼曾创造了中国民营企业的奇迹。从1996年用3000元创业开始,十年间,她把杨陵博帝森打造成一家在美、德、英三国同时上市的公司。而王琼也是一颗流星,在短暂的辉煌之后,博帝森在美国遭到股东集体诉讼,王琼辞职,公司也在2007年被全美证券交易所摘牌。

  博帝森在上市前后究竟有什么违规行为?股东为什么要对王琼口诛笔伐?这起事件的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呢?

  博帝森曲线上市图

  王琼最初产生企业上市的想法是在2003年,公司发展急需融资,但当时国内股市哀鸿遍野,一家刚刚成立的民营企业,想要上市,简直是天方夜谭。于是,在与海外融资顾问公司的接触中,王琼萌生了海外上市的想法。当年底,美国纽约国际证券公司开始与王琼接触,并为博帝森设计了“曲线上市路线”:先在纳斯达克OTCBB上市,然后再升到主板市场挂牌。

  2004年3月1日,博帝森在纳斯达克OTCBB上市,2005年9月29日,又成功地升板至全美证券交易所。

  这一局,王琼赢了,但是,她赢得也许并不十分光彩。

  杨陵博帝森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BBST)于2001年8月31日在中国注册成立,同时还成立了一家由王琼等人控制的杨陵博帝森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博帝森股份)。后者是杨陵博帝森在中国使用的公司名称,即真正的经营实体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在公司成立3年内不得转让,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此限制,要转让给第三人只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法律也同时规定,一个公司是不能同时注册为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因此博帝森就把BBST这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为博帝森股份控股的子公司。

  2003年11月19日,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了博帝森国际(BodisenInternational),是方便上市成立的壳公司。

  博帝森指鹿为马,把公司的经营实体变成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告中的BBST。2003年12月15日,博帝森国际与BBST签署换股协议,获得了后者100%股份,完成了对国内经营实体反向收购。博帝森也从此得以快速上市。2004年2月,上市公司更名为BodisenBiotech.Inc(博帝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持埋下祸根

  在上市前,西安有2000多人购买了博帝森的一级半市场股票。王琼、陈波(博帝森现任CEO)和子女及其他总共19人,代持了2000多名小股东的股票。因此,博帝森上市公司的股东只有王琼等19人,持股100%。同时,在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8K文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博帝森也没有列出少数股东权益的科目。

  升至主板后的博帝森,股价一路上扬,从一开始的4美元飙升到了17美元,然而,那些一夜之间变成“黑户”的小股民手中的股票却无法自由交易。对此,博帝森表示,将收集小股东的股份集中管理,转换成上市公司股票,印制以后发给股民。但是,美国法律规定,持有股票满两年后(从股票上印制的日期算起),才可以不受限制地在美国交易。这就意味着股民开始持股的时间耽误了2年,被拖延到2006年3月,这意味小股东们错过了最佳的出售股票的时机,他们愤怒了。

  不久,即2006年4月,纽约国际和博帝森解除合同,称对方在上市过程中“有意隐瞒了大量自然人股东存在的事实”。根据美国的规定,在OTCBB上市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200人。博帝森表示,当时纽约国际建议以19名股东代表所有股东,以便尽快上市。记者昨日致电纽约国际中国办事处和博帝森在西安的总公司,但两家公司员工均以管理层不在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另外,双方合同规定,博帝森必须向纽约国际支付上市筹资额的13%。如此高昂的费用,不仅触动了境外投资者敏感的神经,也让美国联交所产生了怀疑,认为“博帝森公司与其顾问服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支付给顾问公司的佣金”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不完全、不准确。

  2006年11月15日,一位博帝森的境外投资者以“证券欺诈”的罪名状告了博帝森和纽约国际。境外大规模的集体诉讼由此展开。

  博帝森境内实际持股人、纽约国际服务费用等问题,使得全美证券交易所对博帝森做出停牌的警告。祸不单行,博帝森的2006年的年报由于技术问题到2007年4月还未能发布,最终被摘牌,降到粉单(pink-sheet)市场。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王磊燕)

  在美上市中国公司为何频频遭遇起诉?

  虽然时隔一年多,博帝森的诉讼案还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海外起诉如何应对,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倪俊骥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指出:“中国上市企业在海外遇到涉及证券事务的诉讼时,应在公司上市地应诉。因为企业在海外上市时,已经对接受该国的法律监管作出了承诺。”

  美国对证券的发行采取注册制度,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并不对证券发行人以及证券本身作实质性判断,而是只要证券发行人向SEC提交的注册文件满足法定的条件,就可以向公众发行证券,并依据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在各交易所上市交易。该发行制度的核心是“完全信息披露”(FullInformationDiscloure),即证券发行人必须提供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全面、准确,并对不实陈述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集体诉讼(ClassAction)是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条例认可的美国特有的诉讼制度。由于公开发行的证券涉及公众投资者,因此一旦出现证券欺诈行为,任一投资者均可聘请律师代表其他投资者启动集体诉讼程序。

  目前,信息披露不及时是中国企业在海外受到集体诉讼的最主要的原因,尤其是在纳斯达克市场,受到集体诉讼的中国企业比例高达17.2%。即便是像分众传媒和巨人网络这样的知名企业也曾因信息披露不及时而遭到过起诉。

  昂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合伙人、执业律师StephanLee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美国立案十分容易,律师事务所也十分乐意接受集体诉讼的案件。”

  倪俊骥指出,中美两国的法律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程度差异很大,美国是一个成熟的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比较严格,强调对个人股东的保护。而在中国这个新兴市场,小股民起诉上市公司的案例数量较少。诉讼频繁也是中国企业赴美国上市的风险之一,他因此提醒中国企业要将海外法律诉讼的成本列为上市考虑因素。他说:“因为美国的诉讼费用高昂,应对诉讼所发生的成本应列入上市公司维持成本中的一项。就遭遇诉讼的几率及法律纠纷处理的成本考虑,与在美国相比,在中国上市公司的诉讼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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